有限责任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7页(1146字)

由若干人以上(一般为5人)和若干人以下(一般为50人)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设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2)设立申请许可。《公司法》第8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3)股东人数的条件。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4)注册资本的限制。《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5)公司章程的条件。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以下事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资本;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1)订立章程;(2)报经有关部门审批;(3)缴纳出资;(4)确定公司机构;(5)设立登记。

有限公司的优点:(1)设立手续、组织机构等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易于成立;(2)有限公司兼具资合和人合双重性质,股东人数有限,法定最低资本额比较小,适合于中小型企业;(3)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负责;(4)股东出资转让有严格限制,从而使公司保持平衡发展。

有限公司的缺点:(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股东人数的严格限制,使公司资金不十分充足;(3)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形式,使股东容易产生投机心理,以小资本去冒风险,以图赚大利,甚至不惜用欺诈手段;(4)股东出资转让的严格限制,不利于资金的合理配置和迅速流动,加大了股东风险,吸引不了很多的资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