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8页(833字)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形式产生于欧洲,起源于17世纪,德国称为Aktiengesellshaft,法国称为Societe Anonyme,英国称为Company Limited By Shanes,美国称为Stock Corporation,日本称作株式会社,是现今最重要的一种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的方式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1992年)的规定,募集设立可分为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形式。

定向募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其他法人发行,经过批准,也可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社会募集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如果是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7)一些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协议;(2)申请;(3)审批;(4)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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