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46页(455字)

又称“委托立法”。

一些国家在议会制定法律的一般原则后,将法律条文中的具体内容明文委托给行政机关另行制定法规、决议、命令、条例等来具体规定之。委任立法最早产生于英国,本世纪初成为西方国家的普遍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以英国为例,从1970年到1975年,议会本身通过的法律仅一百四十八件,而授权法案却有一万件。立法机关的委托一般通过专门的授权法案,其原则有:(1)立法机关本身有委托其他机关立法的权力。

(2)明确规定委托立法的范围、条件、程序。(3)授权制定法规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可转让此权,除非授权法案上有明文规定。

一般认为委任立法以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为基础,但又有所突破。委任立法受到授权法案本身、审查程序和司法审查所制约。

对委任立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一般认为是由于现代社会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复杂繁多,其专门性、技术性日益增强,以及遇到战争等紧急情况时议会无力及时立法而致。

克思主义还认为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集中、垄断在政治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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