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20页(971字)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

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其财产与净利润为外国投资者所独有,风险与亏损亦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承担;(2)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而不是中国在境外的外资企业;(3)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实体,它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独自经营,并成为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

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的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2)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具体要求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

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1)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2)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外国投资者申请在这些限制性投资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我国对外贸易部批准。(3)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以下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或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审查批准。(3)登记、成立。

(4)办理其他事宜。外国投资者凭营业执照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向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构办理税务、外汇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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