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30页(822字)

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获得法人资格的过程。

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是企业法人合法成立,获得法律上资格的基本要素,也是对企业法人的成立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登记条件作如下规定:(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主管机关核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企业法人的开业登记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如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组织章程、资信证明、验资证明以及资金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等。申请单位的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享有法律上的经营主体的资格,依法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上述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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