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01页(608字)

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一种领导制度,是中国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

1984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搞好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常州六个城市选择部分企业试点,以后试点工作逐渐深入和普遍。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认真贯彻实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通知指出:实行厂长负责制,必须保证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权,突出厂长在行政指挥中的作用。

但是,绝不应把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加强和改善党对企业的领导、巩固和发扬民主管理对立起来,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第七条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厂长(经理)负责制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促进了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和发育,同时也科学地规范和完善了党委对企业工作的领导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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