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02页(898字)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在国有小型工业企业中,将企业有限期地租赁给承租人的一种经营责任制形式。

其租赁方式主要分为个人租赁、合伙租赁、全员租赁和企业间租赁四种方式。租赁经营的期限一般为3~5年,承租人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经理)的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但不得把企业转租给他人。

对承租人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个人租赁、合伙租赁和企业全员租赁都必须出具与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担保。个人和合伙租赁,还必须有至少两名有相应财产可资抵押的担保人。企业承租的,要以企业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按国家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出租方的权力是: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监督租赁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并按期收取租金。

承租方的权力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力;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出租方的义务为: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以及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承租方的义务是: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资产完好无损;按期交付租金等。承租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分为承租方的收入(含租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四部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职工工资及奖励的分配办法。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要由出租方会同有关部门对租赁成果进行审查,完全履行合同的,出租方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从企业风险保证金中拿出承租方担保现金数额的1~5倍支付给承租方,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和欠交租金的,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和承租人个人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及保证人的担保财产抵补。保证人以其保证财产抵补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租赁经营对国家有一定风险,因此只适用于国有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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