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服务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245页(874字)

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和基本组织形式,是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创造出来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是与未来社会保障方式相衔接的桥梁,是企业与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由市场配置劳动力的一种过渡形式。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其所需经费由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再就业服务中心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与公共就业机构相互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取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下岗职工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特征:(1)是一个开展工作的组织载体。它将下岗职工组织起来,管理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事务,组织对下岗职工的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活动;对企业来说,它是企业内部管理下岗职工的机构;对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来说,它又是这些机构在企业层面上的延伸,是由政府指导企业经办的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2)是一种过渡组织。它要完成的任务是有限的,仅在三年之内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和相关的服务,条件成熟之后,它将让位于社会保险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

(3)是一种开放性组织。一方面,中心坚持“快进快出”的原则,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确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的规模和速度,同时采取各种办法加强分流安置工作,减少下岗职工在企业内部的沉淀。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建立在国有企业内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1/3,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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