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257页(785字)
在一定时期内(年、季、月、计划期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实际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凡是根据职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令、政策规定支付的工资和津贴,不论是以工资科目还是以工资以外的其他科目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包括在工资总额以内,即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包括:(1)计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奖金。
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兼课酬金、业余医疗卫生收入提成等)。(4)津贴。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
(5)附加工资。(6)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即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保留工资等。工资总额中不包括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有关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补助;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股票和债券者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等。
工资总额可按基层单位计算,也可按部门、地方和全国计算;可按全部职工计算,也可按各类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