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6页(273字)

当本国的出口商品、船舶、投资或企业等受到他国的歧视待遇时,对他国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所谓歧视待遇一般指:(1)对本国进口商品征收较普遍税率为高的关税,或实施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2)对第三国给予较本国优惠的待遇;(3)实行出口津贴或商品倾销;(4)在原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届满时,对该国提出不适当的要求,或实施不合理措施。实施报复关税并非为保护本国工业和市场或增加财政收入,纯粹是为了报复。当他国取消歧视待遇时,报复关税也就相应取消。报复关税可适用于从对象国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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