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Q条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132页(588字)

美国国会关于商业银行系统存款利率的法律规定。

最初出现于《1933年银行法》中,1935年做进一步修订。主要内容有:(1)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2)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规定会员银行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支付利息的最高限额。

1936年,联邦储备委员会把定期存款最高利率限额规定为2.5%,1957年调整为3%,此后又多次调整,总的趋势是逐步调高。

1966年,国会又授权联邦储备当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存款额大小规定不同的最高利率,并且把Q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信贷协会和储蓄银行,Q条规定因而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自60年代末期起,美国通货膨胀率急剧上涨,市场利率随之调高,但利率水平仍相对为低,故而大量资金从商业银行和储贷协会转移到不受利率限制的股票和债券上;而国外借贷免受Q条规定限制又吸引了相当数量的美国资金流向国际市场。这些矛盾的积累,使美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国内竞争中处境困难,美国国会遂于1980年通过“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金融控制法”,规定到1986年分阶段取消Q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最高利率限制。1983年,美国商业银行自“新政”以来首次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到1986年3月底,联邦政府已经完成放松银行管制的程序。从这年4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额完全取消,Q条规定至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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