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187页(545字)

为抵制出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同类产品和市场,进口国海关依法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是资本主义国家市场问题尖锐化的产物,也是它们之间进行贸易战的一个重要武器。为了统一各国的反倾销法,《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对倾销与反倾销作了如下规定:(1)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是价格倾销,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进口国市场。正常价格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指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加利润。(2)进口国只有在倾销商品对其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其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时,可征收不超过这一产品的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额的反倾销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东京回合”,修订了反倾销协议,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提出“检验损害的标准”,即倾销的存在、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严重损害是倾销所致等三项。新协议对确定损害的一个关键性概念“国内工业”也作出明确规定:“工业是指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生产这些产品的合计总量占国内该产品总产量大多数的国内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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