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7页(443字)

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决定。

按照裁决内容并依法定格式作成的法律文书,叫仲裁裁决书。各国的仲裁立法一般规定,裁决书应在仲裁审理结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日本规定35天,美国规定30天)以书面形式作出。英美等国规定裁决书必须说明理由,法国、日本、瑞典、比利时等国规定无须说明理由。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规定,裁决书应说明理由。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如下内容:(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2)申请仲裁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4)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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