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合作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50页(407字)

根据“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团”1950年12月签订的有关关税制度的三个条约之一——设立关税合作理事会公约,于1952年11月成立,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成员包括欧、亚、非、美各大洲的85个国家和地区。并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机构、欧洲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毛里求斯共同组织和中非关税及经济同盟等,均建立了正式关系。

还和与关税问题有关的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技术合作并交换观察员。宗旨和任务是:研究与关税合作有关的问题,并根据经济因素来审查关税制度技术方面的情况,以求协调一致;起草公约和建议;确保对关税公约(即关税和品目表公约)的统一解释和应用,调解争执;提供有关情报和信息;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组织机构有:最高机构是理事会,下有常设技术委员会、品目表委员会、估价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事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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