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50页(1175字)

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

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国际性的多边协定。1947年10月30日由美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到1992年11月,总协定缔约方已达104个,其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是有约束力的最大国际贸易契约组织。

其宗旨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促进各缔约国经济的发展。

它奉行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禁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补贴原则、磋商调解原则等。

目的在于为国际经济贸易创造一个多边的自由贸易环境。总协定形成一套规章和法律准则,成为缔约国制定和修改外贸政策措施,以及从事外贸活动的依据。它的重要性在于契约性质,所以成员国称缔约方,契约对成员国有一定的约束力。它规定:缔约方之间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缔约方之间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或有关的各种费用时实施最惠国待遇,贯彻无差别待遇原则;取消进出口特许证和津贴等各种贸易障碍,减少出入口的手续和负担;各缔约国不得以限制外汇等办法妨碍协定各项规定的实施。总部设在日内瓦。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讨论和处理总协定的重大问题和活动。每个成员国有一表决票,一般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作出决定,如采用表决时,一般用简单多数通过,在特殊情况下采用2/3多数通过的办法。

缔约国大会休会期间,由缔约国理事会和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或紧急事项。理事会下设各种委员会和专业机构,如国际收支、关税减让、补贴和反补贴、反倾销、进口许可证手续、海关估价、技术贸易壁垒、政府采购、民用航空交易、纺织品监督机构、肉理事会、国际制品理事会等。出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活动》、《国际贸易研究》及《年报》等刊物。总协定是在美国主持下缔结的,长期为美国所左右。后来西欧、日本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美、日、西欧“富人俱乐部”。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增加,它们的权益日益受到重视,也争取到一些优惠待遇,总协定已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象征,在总协定的主持下,从1947~1979年底,举行了七次多边贸易谈判,其中第五次又称狄回合,第六次又称肯尼迪回合,第七次又称东京回合。在前六次谈判中,降低关税率的范围达60 000个税目以上,涉及商品占世界贸易的一半以上。第七次谈判中,削减关税的商品占世界贸易的1/5,而且谈判还就减缓非关税壁垒方面达成某些协议。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举行成员国部长级大会,决定发起第八次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它涉及到更广泛的内容。

1994年乌拉圭回合最后一次会决定,正式结束关贸总协定这一组织形式,成立世界贸易组织。该组织于1995年1月正式被世界贸易组织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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