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77页(762字)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1944年成立,原为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1947年3月1日起成为联合国经济方面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但席位长期被台湾当局占据,直到1980年4月17日才得以恢复。
该组织宗旨和任务是:在货币问题上促进国际合作;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衡发展;向成员国提供短期贷款,协助解决其国内经济困难以及国际收支逆差等问题;稳定汇率,扩大国际清偿能力;同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国际金融领域内重大问题。理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正副理事各1名组成。每年9月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内的各理事按本国投票权之大小(以其所缴基金额数的大小决定),单独行使自己国家的投票权。
执行董事会是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由22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缴纳基金份额最多的美、英、法、德、日、沙特阿拉伯6国各派1名理事,中国单独选派1名,其余分地区选出。
执行董事每两年由成员国指派或改选一次。
临时委员会是与执行董事会平行的机构,由22个成员国的财政部长组成,每年召开2~3次会议,负责研究和处理国际货币体系的管理和改革问题。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发展政策和把实际资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等有关问题。
秘书处由经济学家、会计师和法学家组成,分设5个地区部门和12个职能部门。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份额的多寡根据各成员国的国民收入、黄金和外汇储备、进出口贸易额,以及出口占国民收入比重等经济指标计算,再经与会员国磋商后确定。还要考虑政治因素。各成员国基金份额的分配数量,决定了它们各自的投票权、可借外汇贷款以及分配的特别提款权的多少。认缴份额中,25%为可兑换货币或特别提款权,75%为本国货币。
认缴额每5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