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2页(816字)

关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1989年5月26日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最先由少数工业发达的国家提出,在华盛顿外交会议上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使条约转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会议以49票赞成,2票反对(美国和日本),5票弃权通过了条约。

自1989年5月26日起至1990年5月25日止条约开放签字,任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或联合国成员国均可加入条约,结果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7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

条约共20条,内容主要包括:(1)保护对象。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1ayout-design)和集成电路受保护,但各缔约国可在国内立法中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规定有关的形式要件,如布图设计须投入商业实施、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关必备的资料等。

(2)保护形式。缔约国可通过国内的立法,如版权法、工业产权法或与其他法律相结合的形式来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

(3)国民待遇原则。各缔约方在其领土范围内对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相互给予国民待遇。(4)有关权利。权利人有权使用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但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为私人目的,为分析、评价,为研究或教学而复制他人的布图设计,或者在此基础上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不认为是侵权;当事人在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他所取得的布图设计或集成电路是侵犯他人权利的产品时而进行销售等行为也不视为非法;缔约国还可在规定的条件下颁布非自愿许可。(5)保护期限。条约规定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最低年限为8年。(6)争议的解决。

如果缔约国之间因保护布图设计而产生争议,且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使之和解,则由缔约国大会召集专家小组,由该小组起草解决争议的参考性报告,大会基于报告和对条约的解释向争议的各方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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