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2页(885字)

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组织。

1967年7月14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51个成员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公约在得到巴黎联盟的10个成员国和伯尔尼联盟的7个成员国的批准后,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由此成立。

1974年12月17日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其宗旨和任务是: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调各国立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技术援助;搜集和传递知识、技术情报;管理属于工业产权方面的联盟或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的虚假或欺骗性标记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专利合作条约等);管理属于版权方面的联盟或条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条约,发送卫星传送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建立促进文件和专利局程序标准化的委员会组织;成立国际专利证件中心,将每年为数近100万专利文件的主要目录资料储存到计算机内,以供专利局或研究机构检索。成员有112个国家或地区。总部设在日内瓦,在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

组织机构有:(1)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组成,每2年召开1次例会。

(2)成员国会议。由公约的全体成员国(不论是否参加上述公约组织)组成,每2年召开1次,与大会同期同地举行。

(3)协调委员会。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咨询机构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分别选出的执行委员组成。

(4)国际局。常设办事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共同的秘书处。

下设情报、公约保存以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原产地名称注册等业务机构。

其负责人为总干事,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行政首脑。

此外,还设有一个促进文件和专利程序标准化的委员会。中国于1980年3月4日递交加入书,6月4日生效。

从1983年起中国一直是协调委员会成员。主要出版物有《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月刊)、《版权》(Copyright)(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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