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石油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80页(531字)

基金组织为解决1973年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引起石油消费国出现巨额国际收支逆差,于1974年和1975年设立的两项专用贷款。

资金来源于基金组织向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伊朗等石油输出国和德国、荷兰、瑞士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借款,共借入资金69亿特别提款权。成员国在申请石油贷款时必须先就本国的国际收支政策和前景同基金组织磋商,提出保存原有能源和发展新能源的措施,并保证在偿还石油贷款之前,不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对经常性国际收支施行新的限制或加强已有的限制。

石油贷款的最高额度1974年为成员国向基金组织缴纳份额的75%,1975年提高到150%。贷款期限为3~7年,提款后第4至第7年按季分期偿还,每次金额相等。

此项贷款不仅向发展中国家,也对工业发达国家发放。由于贷款资金来源于基金组织借款,贷款利率较普通贷款要高;按1974年规定,前3年对未偿还额度征收6.875%的利息,第4年利率为7.0%,后3年为7.125%。

1975年起,贷款利率头3年为7.625%,第4年为7.75%,后3年为7.875%。为减轻最困难的石油进口国的利息负担,基金组织于1975年设立了利息补贴账户。该贷款已于1976年5月发放完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