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信托基金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80页(525字)

1976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定出售其黄金库存的1/35000万盎司,并将其中的2500万盎司在4年内拍卖,将拍卖价与黄金官价差额所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直接分配给发展中国家,一部分则贷放给符合基金组织规定条件的有关国家,后者即为信托基金贷款。

拍卖于1980年5月结束,获利33.5亿美元,加上成员国的捐款和贷款,共得46亿美元的资金,其中13亿美元按成员国1975年8月31日在基金组织的份额分配给了104个发展中国家,其余则存入信托基金。信托基金贷款条件优惠,利率只有0.5%,但资格限制很严。

信托基金贷款进行了两期,第一期是1976年7月至1978年6月,有条件申请贷款的低收入国家标准是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300特别提款权的国家,当时确认这类国家有61个。第二期贷款是在1978年7月至1980年6月,申请贷款国家的标准是1975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520美元的国家。

凡符合基金组织规定条件的成员国均有权得到两期中的一期或两期信托基金贷款。贷款以特别提款权计算,但以美元支付。

贷款期限10年,从支付后5年半开始还款,每半年1次,分10次还清。到1981年3月,此项贷款业务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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