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品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08页(753字)

某项商品的主要生产(出口)国与消费(进口)国为稳定该商品的价格、确定购销数量和增加出口收益等目的而签订的政府间的多边协定。

这种协定的对象主要是初级产品。这些商品经常受国际市场变化的影响和发达国家的控制与压价,价格波动,贸易量不稳定。发展中国家通过缔结协定来维持较合理的价格,稳定和增加出口,改善贸易条件。发达国家一般不愿参加签订这类协定,只有在价格看涨或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才签订协定。

因此,二次大战前只对少数几种商品达成协议,签订了小麦和糖的国际商品协定。战后,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先后又签订了小麦(1949年)、糖(1953年)、锡(1956年)、橄榄油(1958年)、咖啡(1962年)、可可(1973年)、天然橡胶(1979年)等七种国际商品协定。

这种协定一般由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等部分构成,并有一定的格式。其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核心部分,前者是确定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关系到它们的具体权益。后者涉及权力机构和表决票的分配。

由于商品不同,经济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现行国际商品协定的经济条款主要有缓冲存货的规定、出口限额的规定、多边合同规定和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等。协定的最后条款主要规定协定的签字、批准、生效、有效期、加入、退出等具体程序和手续。

据这类协定的执行情况,协定对稳定商品价格和生产国出口收益、适当满足消费国需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干扰,多数协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进出口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同,参加协定的双方经常存在矛盾和斗争。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国际商品协定的目标和内容也在发生变化。

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商品综合方案的主张,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结合起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