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橡胶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16页(598字)

关于橡胶生产和销售的政府间国际商品协定,1934年5月由英国、法国、荷兰、印度和暹罗(泰国旧称)五国政府签订。

所包括地区为当时世界橡胶主要产区荷属东印度群岛、英属印度、来西亚联邦、锡兰(斯里兰卡旧称)、婆罗洲 、法属印度支那和暹罗等,它们占当时世界橡胶产量的98%左右。该协定实际上是英、法、荷等宗主国控制世界橡胶生产和贸易的工具,其主要内容包括:限制天然橡胶的种植面积、产量和出口额,征收高额出口税,提高世界市场价格等。协定自1934年6月1日生效,原定有效期5年,1938年底期满后经修改和补充再延长5年,于1944年4月废止。战后因人造橡胶生产发展迅速,美国竭力反对恢复战前的国际橡胶协定,美、英、荷三国遂于1944年组成一个总部设在伦敦的非正式国际橡胶研究小组,1947年正式成立。

任务是研究世界橡胶市场情况,为参加国政府提供建议。1969年参加国达30个。1978年11月,主要橡胶生产国和消费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期会议,讨论签订国际橡胶协定问题;1973年3月和9月分别举行第二期和第三期会议,就签订国际橡胶协定达成协议,规定建立55万吨的缓冲库存,以稳定国际市场上的橡胶价格,所需资金由生产国和消费国平均负担。协定为期5年,自1980年1月2日签字起到签约国橡胶贸易额达到世界橡胶贸易总额65%时生效,现总部设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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