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部门国际标准分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27页(624字)

这一分类的全称为“全部经济活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分类标准框架的建议,是一种关于国民经济部门的基本分类。编制ISIC的目的并不是取代各国本国采用的分类,而是为各国进行国际比较提供一个方案。

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在1948年第一次制定和采用ISIC,1958年作了第一次修订,1968年作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又作了第三次修订。

据1990年第三次修订本,ISIC基本上是对基层企、事业单位按其经营活动进行的分类。

按它们所生产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的主要用途、性质及作用分别归类并逐级汇总,采用4级分类体制。也就是说,ISIC所用的类目有4个层次,共17个部分,60个大类,159个中类,292个小类,各个层次的类别均有编码;小类之下还有更细的小类,但不编码。

现列举第一级部门分类如下:A.农业、狩猎业和林业;B.渔业;C.采矿业和土石采掘业;D.制造业;E.电力、煤气和水供应业;F.建筑业;G.批发和零售商业、机动车、摩托车以及个人和家用物品修理业;H.旅馆和饮食业;I.运输、仓储及通信业;J.金融中介;K.房地产、租赁和经营性流动;L.公共行政和财务、强制性社会安全保障;M.教育;N.保健和社会工作;O.其他社团、社会和个人服务活动;P.启用人员的私人居民户;Q.境外机构和团体。以下第二级到第四级3个层次的分类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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