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81页(899字)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主要文件之一。

鉴于大自然的互相依存关系和当前环境质量的严重恶化,为了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在各国和人民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会议重申1972年6月16日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并以此为本宣言的基础。为实现大自然的完整性和相互依存性,宣言提出了27条原则。

宣言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权开发本国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其活动不损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2)各国为实现持续发展,必须通力合作,消除贫穷;(3)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国际行动时,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优先考虑;(4)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阻碍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5)各国应通过科技知识交流,提高科学认识,加强新技术在内的技术开发、推广和转让,从而加强为持续发展形成的内生产力;(6)各国应加强环境立法,使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重点能反映各自所处的环境和发展范围;(7)各国应制定有关对污染的受害者和其他环境损害负责的赔偿的法律,并进一步制定有关的国际法;(8)各国应有效地进行合作,以防止导致环境恶化和危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转移到其他国家;(9)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10)鉴于造成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不同程度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他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他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责任;在取得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应调动全世界青年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以便取得持续发展和保证人人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和平、发展和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因此,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办法,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各国应遵守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并为在必要时进一步制定国际法而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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