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00页(756字)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主要文件之一。

鉴于人类活动已大幅度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定水平上,使生态系统能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持续增长,里约首脑会议通过了框架公约。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在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其各项规定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能力,为当代人类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应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2)应当优先考虑特别易受气候变化而造成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还应优先考虑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负担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3)缔约各方应采取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

当存在严重损害威胁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4)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化的政策措施应适合缔约各方的具体情况,并使其与国家发展计划相结合。

(5)缔约各方应共同促进所有缔约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增长,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公约还规定,缔约各方应善于研究和系统观测气候变化规律,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计划等。公约规定,联合国及其专业机构的成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及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的里约热内卢及会后一年(截至1993年6月19日)和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本公约。当签署达到50个国家或组织之日的90天后生效,也允许缔约各方在生效之日起的3年后退约。

本公约共26条。组织机构为缔约各方会议和秘书处,缔约各方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负责组织会议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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