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国协定的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04页(674字)

欧共体同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分别进行的旨在签订联系国协定的谈判活动。

东欧发生剧变后,各国先后提出参加欧共体的正式申请,欧共体决定首先同波、匈、捷三国签订联系国协定做好加入欧共体的过渡,同时规定了签订协定的前提条件:实行多党制、自由选举、尊重人权、法制、实行市场经济。1990年秋欧共体同波、匈、捷进行了预备性磋商,1990年底开始正式谈判。

经过1991年上半年的数轮谈判商定了联系国协定的主要内容:建立某种定期的政治对话形式;建立自由贸易区;扩大经贸合作范围和更新合作手段;发展文化合作;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共同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等。

有关向自由贸易体制过渡的具体措施问题的谈判,因未取得共识曾一度陷入僵局。

欧共体从保护其内部市场出发,提出在10年内逐步取消关税和开放市场,但对三国的“敏感”商品(纺织品、钢铁、农产品)保持适当限制,对三国人员的流动也将加以限制;三国则认为在过渡期一开始就应开放欧共体市场。后欧共体从战略利益考虑作了适当让步,欧共体委员会提出建议:欧共体从三国进口的工业品立即取消35%的关税,随后每年递减,5年内将免税2/3,其中一部分工业品在3年内取消关税;纺织品和钢铁的进口从1995年开始7年内逐步取消关税,并在关贸总协定范围内商定取消数量限制;对农产品的进口,将在3年内使60%享受关税优惠,5年内使进口限额每年增加10%。

上述建议受到三国欢迎,1991年11月欧共体与波、匈、捷三国草签了联系国协定,该协定经欧共体12国议会批准后正式生效。(参见“欧洲协定”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