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经营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04页(487字)

1988年10月5日匈牙利国会通过,198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主要内容:(1)调整所有制结构,把国家所有制占的比重降低到与合作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大体相近的水平。(2)鼓励发展多元化的所有制形式。以国家控股、企业参股、个人入股的形式,由各种所有制成分共筹资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3)强调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承认按资分配的合法性。只要资金来源合法,投资程序合法,法律即允许投资者获得红利。(4)大力发展个体经济。允许居民个人向企业投资,但所持股份有一定限制。对私营企业雇工人数的最高限额由30人将放宽到500人。(5)把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

对于企业的经营行为,除个别情况(如外资股份至少需占合资企业的51%以上)需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外,绝大部分由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自行决定。(6)规定企业的6种组织形式:合伙经营、合作经营、合营企业、协作联营、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现有企业,除中央银行、能源、交通等部门仍保留国家所有制外,均需逐步转为以股份公司为主的上述6种形式之一。1990年政坛发生剧变后,该法即不再有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