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迦诺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22页(630字)

英、法、德、意、比、捷、波七国在巩固欧洲和平的名义下所签署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

1925年10月16日在瑞士洛迦诺会议上通过,同年12月1日在伦敦签字生效。主要文件包括:(1)德国、比利时、法国、英国和意大利相互保证条约,即《莱茵保安公约》;(2)德国分别同法国、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签署的四个仲裁条约;(3)法国分别同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签署的特别保证条约;(4)洛迦诺会议最后议定书。

其中以《莱茵保安公约》最为重要。它规定德、法、比三国保证德法、德比边界不受侵犯;承认《凡尔赛和约》有关莱茵区为非军事区的规定和《道威斯计划》的效力;同意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切争端,等等。洛迦诺公约是《道威斯计划》在政治上的继续。如果说《道威斯计划》为德国恢复经济大国的地位准备了条件,《洛迦诺公约》则为德国重新作为平等成员加入帝国主义集团、恢复政治大国地位铺平了道路。

它既未规定德国应承担维持领土现状的义务,对德波、德捷边界也未做出保证,从而暴露了英法等国怂恿德国向东扩张的阴谋。随着德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德国军国主义迅速复活,打破《洛迦诺公约》的束缚成为德国的首要目标。

希特勒上台后,德国军队于1936年武装开进莱茵非军事区,破坏了《莱茵保安公约》的有关规定。1939年4月28日,德国以1935年“法、苏互助条约”违背《洛迦诺公约》精神为借口,宣布废止《洛迦诺公约》,随即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洛迦诺公约》至此寿终正寝。

上一篇:逻辑斯谛曲线 下一篇:洛美协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