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22页(597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于1975年2月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

协定期满后可续签。第一至第三个协定的有效期各为5年,第四个为10年。参加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由第一个协定的46个增至第二个协定的57个、第三个协定的65个和第四个协定的69个。

洛美协定主要包括贸易、稳定出口收入制度和财政援助三个方面。

在贸易方面,非、加、太国家出口的全部工业品和99.5%(第一个协定为96.4%)的农产品可不限量地免税进入欧共体国家;而欧共体国家的商品进入非、加、太国家时,则不要求给予对等优惠,只享受最惠国待遇。在稳定出口收入制度方面,欧共体对非、加、太国家出口到欧共体国家的农矿产品因价格下跌导致出口收入减少时实行补贴制度。

补贴标准取决于产品跌价幅度、产品种类和国家类型,最不发达国家受到更多的优惠;受补贴的商品种类由第一个协定的12种增至第四个协定的57种;补贴资金在前三个协定中为优惠贷款,第四个协定则转为赠款。在财政援助方面,规定欧共体向非、加、太国家提供工业合作、政府财政补贴和技术援助等项目的援助,第四个协定增设了结构调整专项援助基金;财政援助的金额由第一个协定的30.9亿欧洲货币单位增至第四个协定前5年的120亿欧洲货币单位。

其中,赠款所占份额由第一个协定的73%增至第四个协定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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