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03页(406字)

统辖整个欧洲共同体的法律体系,确立、规范共同体的机构与职能,指导、制约共同体各成员国及其法律实体的法律之总和。

它既是超乎其各成员国法律之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又是其各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该法律体系的渊源主要有:(1)条约,是欧洲共同体法的基础,包括1951年的巴黎条约。1957年的两部罗条约、1965年的布鲁塞尔条约和1972年、1979年及1985年的三部“加入条约”等。还包括各成员国间根据上述条约缔结的条约或协定。(2)欧洲共同体有关机构的立法,其主要形式有法规指定和决定。(3)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判例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法的渊源的地位。

(4)各成员国就共同体法的立法及其国内法院的判例。(5)从法的观念和法的传统中引申出来的“法的一般原则”。

该法不仅适用于共同体的组织和机构,而且约束各成员国,并可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对成员国内的法人和公民产生直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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