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23页(851字)

简称普惠制。

发达国家普遍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商品减免关税待遇的制度。它比最惠国关税更为优惠。它的主要原则是:(1)普遍的,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向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优惠待遇;(2)非歧视性的,指所有的发达国家一视同仁地优惠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遍优惠制的待遇;(3)非互惠的,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关税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对等待遇或其他反向条件。但是,原则和概念往往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实施普惠制的国家,在提供普惠税时,常常在方案中规定一些特殊条件,如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受惠商品范围的规定、受惠商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免责条款、原产地等规定。

对此,联合国贸发会议在96(Ⅳ)号决议中重申:“不应该把普惠制当作某种进行政治或经济胁迫或报复的工具,用以反对发展中国家,包括那些已单独或联合采取或可能采取保护其自然资源的政策的国家”。普惠制最初是1964年77国集团在第一届贸发会议上提出来的,但当时未被发达国家所接受。

经过4年谈判,1968年在新德里召开的第二届贸发会议上通过了21(Ⅱ)号决议,制定了普惠制,并在贸发会议内设立谈判普惠制的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经反复谈判,1970年25届联合国大会采纳了这项决议,并确定18个发达国家作为普惠提供国。同年10月发达国家开始制定普惠制的实施计划,方案生效日期各国不尽相同。普惠制计划期限为10年,但各发达国家已经一致同意继续延长其有效期。

普惠制的目的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率。到1989年已有28个国家实施普惠制,其中有欧共体12国、日本、奥地利、新西兰、挪威、芬兰、瑞典、瑞士、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前苏联、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前民主德国。

享受普惠关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170多个。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普惠制也在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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