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
书籍:世界经济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81页(610字)
一国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纠纷的程序。
其特点是:(1)诉讼所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在国外或属于外国人所有。
(3)作为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事实在国外。
这种诉讼主要关系到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法院委托与司法协助、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等。
根据国际惯例和各国诉讼法规定,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纠纷,一般都适用本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但在有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包含了涉外民事诉讼的一些特别规定。因此,只有在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可以援引时,才考虑适用国内法中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除国内法外,国际上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缔结专门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公约,如1905年关于民事诉讼的海牙公约(该公约已被1954年3月1日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海牙《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所代替)、1968年欧洲共同体国家签订于1973年生效的关于国际管辖权、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约。另一种形式是在某一专门性的公约中,有专篇、专条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拉丁美洲国家缔结的“布斯达曼特法典”。此外,各国之间还有大量有关司法协助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或协定。上述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在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中,处于被优先援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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