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外汇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45页(852字)

原苏联管理和调节外汇的政策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991年3月以前的外汇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对外贸易外汇的管理。根据对外贸易实行国家垄断的原则,苏联建立了外汇国家专营制,贸易外汇的收支由苏联外贸银行负责进行。出口所得的一切外汇,必须全部集中到苏联贸易银行账户上,进口的全部支付也由外贸银行负责办理。(2)非贸易外汇的管理。对非贸易外汇也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苏联由于外汇短缺,对境内外国侨民汇出外币,限制十分严格。而携入外币无限制,但须申报,出境时可将未用余额携出境外。禁止用外币在境内结算。

外国游客进入苏联境内必须将外币兑换成苏联卢布进行支付。但对订有双边非贸易结算协定或多边协定国家的公民,则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例如苏联公民到签约各国旅游可以兑换一定数据的对方货币携带出境,对方公民到苏联,可以兑换一定数额的卢布随身携带入境。(3)卢布汇率的管理。

苏联卢布是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卢布对世界各国货币的汇率由苏联国家银行规定并定期公布。一般每半月调整一次。1991年3月苏联公布外汇调节法,外汇政策发生很大变化,主要变化有:(1)苏联公民可拥有合法来源的外汇,但在境内使用时,必须从银行兑换成卢布,出境时,可凭证明携带出境。

(2)非居民可拥有卢布,其来源必须是从境外带入的外汇换得,或在苏境内的合法收入。(3)非居民法人在苏境内用卢布清算的办法,必须按国家银行的规定进行,否则,不能用卢布清算。

根据这一规定,非居民法人也可拥有卢布,并在银行开立卢布账户。(4)居民法人在苏境内的经营活动中,凡符合银行规定的,也可使用外汇。

(5)建立国内外汇市场,其原则是:参加者必须是居民;必须通过受权银行和按市场汇率进行交易。

(6)对外贸易是企业外汇的主要来源,此外,企业可取得银行外汇贷款,在外汇市场购买外汇。

企业的外汇收入也可存入外国银行。但企业必须把外汇收入的一部分,义务交售给联盟共和国、共和国和地方外汇基金。

企业完成义务交售任务后,自有外汇基金可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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