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年皮尔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59页(596字)

亦称1844年银行特许条例。

英国为整顿发行制度,特许英格兰银行发行垄断权而制定的法令。由英国首相罗伯特·皮尔提出,故名。自从1826和1833年英国允许6人以上股份银行在伦敦经营业务,在伦敦65英里以外地区发行银行券之后,英格兰银行的地位不断下降;而且由于市场流通钞票过多,曾于1836和1839年接连爆发两次金融危机。

为了限制发行量,加强英格兰银行的地位,首相皮尔于1844年3月提出本条例。

7月19日条例由国会通过生效。其中规定:(1)授予英格兰银行发行垄断权,银行设立发行部专营发行业务,不再授予其他银行新发行权;(2)英格兰银行将1400万英镑的公债、证券及闲置资金拨给发行部,作为发行保证金,发行额也以此数为限,超额发行时必须有十足的黄金储备作保证;(3)英格兰银行享有发行免税权,但每年应向国库缴款18万英镑;(4)其他原已享有发行权的银行,其发行权并不废除,但不得再增加发行额,而且一旦放弃或丧失发行权,不再恢复;(5)黄金持有人可在英格兰发行部兑换银行券,兑换率为1盎司黄金换3.17英镑钞票。

后来,原有发行权的其他银行,由于破产、被兼并或其他原因逐渐减少,至1921年已不复存在,英格兰银行最终实现了其发行垄断权。1847年、1857年和1867年因发生金融危机,条例曾三次暂停执行,危机过后恢复执行。参见“英格兰银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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