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65页(183字)

国际法协会对装运港交货运费、保险(CIF)买卖合同做出的统一规定和解释。

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拟订,后经多次讨论、修改,1932年在津会议上制定,故称。它包括序言和正文共21条,对CIF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承担、各种手续的办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它反映了国际上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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