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65页(450字)

授予美国总统同外国政府进行贸易谈判权的法案,是对1930年霍莱-斯穆特关税法的补充和修正。

1934年6月通过。法令旨在通过向其他国家提供关税和贸易互惠来扩大美国商品的国外市场。主要内容有:(1)授予总统与外国政府及其代表缔结贸易协定的权力;(2)为换取对方的贸易优惠待遇,总统有权修改现行关税率(增减幅度在50%以内)和其他进口限制,延长或缩短现有关税和贸易协定中对特定商品的现行待遇,但无权变更免税商品目录;(3)总统制定的关税税率和其他限制适用于在国外生产制造并输入美国的所有商品;(4)如有外国对美国实行贸易歧视政策或妨碍本法实施的政策,总统有权对该国所有商品终止本法规定的优惠;(5)此项授权以3年为期,可以连续展期。

从1934~1947年,美国先后根据该法同29个国家签订了互惠贸易协定,使美国的平均关税率从48%下降到25%。该法令改变了美国开国以来一直奉行的单一税率和非谈判性自主性关税的政策,标志着美国的关税政策和贸易政策的重大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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