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80页(907字)

英国中央银行,国有银行。

原为私人股份银行,根据1694年7月27日特许状创办,创业资本为120万英镑。最初是由伦敦大银行家查尔斯·蒙特古(财政大臣)、威廉·佩特森等人出资120万,向政府提供借款,政府允许他们创办银行,在伦敦及其周围65英里内发行银行券。银行从一开始就与政府有密切关系。18世纪初,开始经营存放款业务和国库出纳业务。

1772年,建立储备制度,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黄金。1816年银行资本扩大到1455.3万英镑,此后基本未变。1833年,为了巩固银行地位,政府将英格兰银行券定为全国流通的法币。1839年开始执行调节全国银行信贷的职能。主要是运用贴现政策,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又辅之以参加公开市场活动。1844年政府颁布皮尔条例,从法律上确认英格兰银行的发行垄断权;确定信用发行额为1400万英镑,超额发行必须有黄金保证;银行分设发行部和银行部,前者专营发行业务,后者经营发行以外的银行业务。实际上,当时还有279家银行享有发行权。后来由于兼并、破产等原因,一个个放弃了发行权,最后的一家是弗克斯·弗勒银行,于1921年放弃发行权。

从此英格兰银行方成为全国惟一的发行银行。在此期间,英格兰银行的发行额不断增加,1928年达2.6亿英镑。

随着银行信誉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将自己的一部分储备存入英格兰银行,并在这里进行划拨清算。1932年英国设立外汇平准基金,由英格兰银行使用。

这就增强了银行控制外汇波动,调节国内市场的功能。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在245年的发展中银行的职能不断扩大,具备了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垄断发行权,向政府提供借款,代理国库,为其他银行保管储备金,充当最后贷款人,进行划拨清算,调节全国银行信贷,以及管理外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1946年2月颁布的法令,国家收购了英格兰银行的全部私人股票,从3月1日起银行改为国有银行。国有化以后,银行领导人改由政府任命(以前一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银行的职能和内部组织基本未变,资本与储备金原则上也是固定的。总部设在伦敦,在8个城市设立分行。

参见“1844年皮尔条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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