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铁路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07页(555字)

1850~1871年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系列使用国有土地资助铁路建设的土地法的总称。

1850年9月,美国国会通过法令赠给伊利诺伊、亚拉巴和密西西比三州350万英亩土地,由它们转赠给伊利诺伊中央铁路公司,以赞助修建从伊利诺伊到亚拉巴马州莫比尔的铁路,从而一开政府赠地私人公司兴建铁路之先例。1852年国会立法,规定在此后10年内领取执照修建和自该法颁布15年内建成的铁路,可赠予铁路沿线100英尺的路基、建设火车站用地,以及砍伐木材等特权。1862年国会通过“太平洋铁路公司法”(1864年修订),除赠予沿线土地外,由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额外津贴:平原地区每英里16 000美元,山区48 000美元,丘陵地区32 000美元。到1871年,联邦政府结束了铁路赠地活动。在1850~1871年实行铁路赠地政策期间,联邦政府赠予各铁路公司的土地在1.3亿英亩以上,约值1.25亿美元。如果再加上各州赠予的4900万英亩土地,则各铁路公司实得土地总数接近两亿英亩。

此外,联邦政府为建筑铁路发放了6462万美元的国家公债,各州支援9500万美元,地方政府资助17 500万美元。美国政府的铁路赠地政策刺激了铁路建设,获得了巨大成功。

到1890年美国的铁路网已经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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