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名目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8页(809字)

同货币金属论相对立的一种货币学说。

名目论认为货币是计量商品价值的一种符号,一种票证。货币无需有内在的实质的价值,它的价值只是一个名目,和货币材料的价值无关。

这种观点只从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角度认识货币,强调含金银量不足的铸币和无价值的票券能够在流通中正常运转。它不懂得货币是从一般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只有货币本身有内在价值才能具有价值尺度的职能。

无内在价值的票券所以能够流通,只不过它在流通过程中暂时充当货币的代表、符号。

封建社会末期,统治者常用降低货币成色或提高货币面值的办法解决财政困难。

一些为之辩护的学者便提出了货币名目学说。后来,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批评重商主义的经济学家,如巴贲、贝克莱、孟德斯鸠等则以货币名目论与盲目崇拜货币的观念相对抗。他们强调货币只不过是流通手段,国家的富强依赖于生产的发展,商品的丰富,而不在于货币数量的增加。英国休谟(Hume,David,1711~1776)的货币数量论也是一种货币名目论,他认为货币不过是在流通过程中当做商品的代表而获得一种虚构的价值,它的价值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量和商品量之间的比例。

20世纪初,德国新历史学派经济学家克拉蒲(G.F.Knapp,1842~1926)在他的《国家货币论》(Die 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1905)一书中提出了“国定货币论”,认为货币是由国家法律决定的。例如,纸币它本身并无内在价值,它的购买力和支付能力完全是由政府法令赋予的。

它对现代资产阶级货币名目论的传播有重要影响。这种观点反映了20世纪以来,欧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黄金储备已不能适应迅速增长的商品流通的需要,力图摆脱所谓“黄金桎梏”,要求取消金本位的呼声。凯恩斯主义以计算单位引出的对货币的解释,也是一种现代货币名目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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