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48页(868字)
简称“税负”,是指由于国家征税而减少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其承受的经济负担。
从绝对额考察,它是指纳税人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额;从相对额考察,它是指税收负担率,即纳税人应纳税额与其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税收负担有多种分类,其中较常用的是按宏观经济、中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划分税收负担。
宏观税负表明整个国民经济的税收负担;中观税负表明一个地区部门或一种经济成分的税收负担;微观税负表明单个纳税人(经济单位或个人)的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的形成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
国家征税过程的存在是形成税收负担的客观条件;纳税人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是形成税收负担的主观条件。从总体上衡量一国的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有:①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②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③对居民课征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纳税人的全部税收负担可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由纳税人自身纳税而形成的税收负担是直接的税收负担;由他人转嫁而来的税收负担是间接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由国家征税不当使纳税人经济利益受到的损失是额外的税收负担。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总额可由下列公式表示:
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主要有三类:一是经济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生产规模、增长速度、经济效益与人均国民收入率;国家与企业的分配体制;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收支状况等。
二是税制因素,包括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确定、减税与免税、加成与加倍征收等规定。三是非正常因素,包括征收管理水平、纳税人的守法程度等。税收负担是税收政策的核心。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都是通过税收负担的具体落实来贯彻实施的。
因此,制定税收政策首先应该考虑税收负担在什么水平比较合理,定低了,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定高了,又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妨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一般说来,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政府的财政需要,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二者必须兼顾,不能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