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5页(507字)

亦称税收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在按照本国居民、公司的世界范围所得计算应纳本国所得税款时,对其在国外享受优惠待遇而获减免的所得税额,允许视为已纳税款从应纳本国税额中扣除的一种特殊抵免措施。

税收饶让多发生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经济发达国家的投资,一般均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减免税优惠待遇。

按一般抵免办法,发达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只抵免其实际已纳所得税款,致使经济发达国家的居住公司,实际并不能享受发展中国家减免待遇的实惠,却使经济发达国家增加了税收收入。采取税收饶让措施,发达国家承认其居住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对其享受的减免税款部分,视同已纳税款,与实际已纳税款同样准予抵免。实行税收饶让方式,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税收饶让方式需要有关双方国家签订条约或协定,并规定适用税收饶让的所得项目。

一般适用于公司所得税,利息、股息的预提税等。各国之间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饶让均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规定一定的时间界限,超出这一界限就不再享受饶让待遇等。在适用对象为投资所得的情况下,税收饶让可以分为差额饶让和定率饶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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