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79页(497字)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一般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保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最广泛,除了负责“平安险”和“水渍险”所规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责任之外,还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例如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破碎、渗漏、碰损、短量、短少、混杂、沾污、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等。伦敦保险人协会1982年1月1日颁布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分(A)、(B)、(C)三个条款,其中的(A)条款就是原有的“一切险”。(A)条款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都属保险责任。

财产一切险,是在火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责任更加广泛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险只负责因火灾、雷电、爆炸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其余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是作为火险的附加险,而对于人为的偷窃、疏忽、他人的恶意行为的风险则是除外责任。财产一切险则承担了人力不可抗拒的风险和人为的风险,除了该保险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之外,其余风险均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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