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1页(692字)

也称“船舶碰撞互有过失条款”,是伦敦保险协会保单中的一条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赔款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不能因提单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而使他的利益受到损害。按“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互有过失时,两船上的货物损失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大小比例赔偿。一般提单都订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的免责条款,货主不能向承运人索赔,而只能向对方船舶追偿到该方过失比例的部分。

但是,美国没有参加这个公约,它的有关法律规定,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时,各负一半责任。货主可以就承运货物因船舶碰撞所导致的损失,向任何一方或双方船舶索赔。因此货主只能向对方船只索取100%的赔偿。对方船在赔付货主100%的损失后,又可以按承运船过失比例向其摊回一部分损失金额。美国的这种碰撞损失赔偿处理办法,既不符合“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的规定精神,也不符合承运人与货主签订的运输合同上有关航海过失免责条款的规定。

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自1951年以来,凡是去美国的载货船舶,在其租船合同或提单上均载入“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载入这种条款,是为了使载货船舶的承运人可以向自己的货主追回其赔付给被碰撞船舶方的本船货物损失的一半数额。因为该条款明确规定,货物所有人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

虽然美国法院认为提单上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无效,但伦敦协会货运条款还是将其列入,以便在其他国家法律出现上述相同情况时,仍能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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