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保险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1页(498字)

也称“专业自保公司”,因为它是专为本企业或本系统进行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

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美国的财产和责任保险业遭受严重承保亏损,而且当时证券市场行情也不稳定,保险人提出了苛刻的条件,而且保险费用昂贵,于是专业自保保险公司便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后来英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大企业和跨国公司也相继设立了自保公司。到了20世纪80年代,这种公司已发展到1000多家,在500家最大企业中有1/3以上建立了自保公司。

自保保险公司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一样,也是运用保险原理和经营手段,集合足够数量的同类危险单位,凭借本身的经验,预估出损失率和损失额度,设立补偿损失基金。

自保公司的优点是:①可以处理非可保危险。因为商业保险公司对有些危险不予承保,自保公司却可以利用自己的保险计划给予充分的保险保障。②节省保险费。它可以比商业保险公司节约大部分附加保险费的支出。

③补偿迅速。一旦发生事故,可以迅速给予补偿。

④避免了道德风险。但是自保公司也有其不足的地方:①危险单位不足,毕竟是一家企业,与保险的大数法则不符;②专业管理人才不足;③保险基金的积累速度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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