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4页(258字)

投保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同危险的保单,在其保险期相同的范围内,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的总和将会超过其可保价值,此种情况即称为重复保险。

英国法律规定,凡属重复保险的,所有承保的保险人都要按比例分担风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索赔,最后由所有保险人分摊赔款;但美国的有关规定则是,应由居先承保的保险人负担全部风险,而其余保险人可以免赔。无论如何,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而不能获得超过其保险金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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