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赔款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4页(298字)

亦称“超额损失分保”,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

其特点是以赔款的数额作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责任限额。再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或每一保险单项下超过合同规定的由分出人自负赔款的限额时,对超过限额部分负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最大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

超额赔款的限额有时分几个层次,层次越高,危险越小,保险费率也就越低。采用此种再保险方式,可以使再保险分出公司的赔款始终限制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以保持其业务的稳定性。

但是,此种方式的技术性很强,对赔款及赔付率的统计,至少要有5年以上的完整资料,因此,要想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难度较大。

上一篇:保险事故 下一篇:除外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