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5页(336字)

简称“火险”,财产保险的一种。

火灾是财产面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风险,早期的财产保险主要是针对火灾对于各种财产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火灾保险是指保险人对所承保的财产因遇火灾而遭受的损失,或由此而进行施救、抢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现在的火灾保险责任范围比最初仅限于火灾的责任扩大了许多,大致有:①意外失火。

如用火不慎起火、因用火设备不良起火、爆炸起火、静电放电起火、雷击起火、小孩玩火起火等。

②物资自燃。在物品堆放处通风不畅,内部发生氧化反应以致自燃。

经常发生此类事故的有煤堆、油布、稻草及化工原料等。③他人纵火,包括精神病人纵火;④因救火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⑤邻居失火波及到保险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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