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5页(418字)

职能是事物本质内容的具体反映。

保险的职能就是保险所固有的职责和功能,是保险本质内容的具体反映和客观要求,也是保险本质内容所决定的。虽然保险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已经成为历史的客观事实,但是对于保险本质所决定的保险职能的认识,却是不尽一致众说纷纭,中外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保险的固有职能就是经济补偿或者给付,即所谓的二元职能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从财产保险的角度看,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职能;而从人身保险的角度看,则保险具有保险金给付的职能。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各种观点:①防止灾害是保险的职能。

②积累资金、融通资金是保险的高级职能,分散危险、补偿损失是保险的低级职能。③增进社会福利是保险的职能。④保险的职能区别于保险公司的职能。保险属于一种经济范畴,其职能是由其本质决定的,分散危险与补偿损失是一种永恒的东西;而保险公司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其职能就要打上商品经济的烙印,诸如融通资金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