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91页(416字)

泛指政府通过法律的、经济的、计划的、行政的手段对保险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公司的设立和清算、主管人员资格审查、资本金保证金额度的确定,更多的是保险经营规则的制定。

政府的监管机构因国家而异,英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设在工贸部,美国的设在各州政府的保险署,德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联邦保险管理局,日本的保险监管部门是大藏省银行局下设的保险部,台湾省的保险监管机构是财政部下的保险司,我国1998年设立了隶属于国务院的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的形式大致上有:公示方式,即政府对保险业的实体不作直接干预,仅对其资产负债、经营结果予以公布;规范方式,政府要对保险业的经营准则加以明确规定,如最低资本额、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政府的制裁方式等;实体方式,又称许可方式,政府制定有完善的保险管理规则,监管部门具有很大的权威和权力。我国现时的保险监管方式属于实体方式。

上一篇:保险人 下一篇:国际保险经济学研究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