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02页(408字)

泛指以调整保险关系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

各国有关保险的立法,一般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立法是在14世纪海上保险业发达的地中海沿海国家颁布的海上保险法规。1906年,英国颁布并实施了海上保险法,对各国的海上保险立法起了重要的作用。西方国家的保险立法大致分为三个体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在1929年公布过“保险法”,1935年公布过“保险业法”,1937年颁布了修正过的“保险法”。但是,由于社会变动等原因,该法一直未很好地贯彻实施。

1949年后,保险业较长时间依据的是政府发布的条例。1995年6月3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该法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于一体,分8章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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